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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出口医疗物资监管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21-10-09 10:09 信息来源: 澳门太阳城集团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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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第5号《澳门太阳城集团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二)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

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

需要注意的是,“53号公告”中的11类医疗物资中,有4类与“5号公告”重合(”5号公告”中的5类医疗物资中,检测试剂此前已实施卫生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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