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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间如何为职工参保?

发布日期: 2025-07-23 14:30 信息来源: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加载中......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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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参保预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每月11日至次月6日为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申报期,7日至10日为结算期(进行待遇结算并与相关部门交互数据,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如用人单位在结算期期间招用新职工,该如何参保呢?每月7日至10日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办理参保预登记。结算期后,预登记人员将自动转为参保状态,无需再次办理参保登记。

????二、如何办理参保预登记

???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办理参保预登记。结算期后,可通过“单位中心—单位信息—参保信息—人员月度变更—澳门太阳城集团”模块查看人员信息。

????三、温馨提示

????参保预登记时间即为人员参保登记时间,这一登记时间直接关系到职工工伤保险等待遇享受。请用人单位务必及时为职工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模块仅在每月7日至10日开放,其他时间仍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模块办理用工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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