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5977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鼓楼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5-11-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澳门太阳城集团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7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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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城集团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7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对我区食品分别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梁子涵农产品店销售的油麦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油麦菜系当事人从南京鹏承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计采购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76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麦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澳门太阳城集团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该案移交至上游供应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南京市鼓楼区王其侠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葱共进货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80.7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给予处罚,处罚没款580.7元。
3、鼓楼区抖果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香蕉共进货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175.4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给予处罚,处罚没款675.4元。
4、南京市下关区何建胜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香蕉共进货5.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40.28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40.28元。
5、南京市鼓楼区高艳兵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该批不合格生姜系8月3日从南京利盛蔬果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1箱计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27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导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较小,且能提供进货索证索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6、鼓楼区大渔海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活杀黑鱼(淡水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该批不合格黑鱼系8月5日从供应商南京市六合区陈大东水产品经营部采购,共采购8.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255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养殖环节过量使用导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案件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7、鼓楼区抖果丽缘水果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香蕉共进货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30.4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给予处罚,处罚没款330.4元。
8、鼓楼区大稳生鲜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食用马铃薯淀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该批不合格食用马铃薯淀粉系7月15日从南京蒙榕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共采购15袋,已全部售完,货值60元。当事人已主动实施公告召回,在公告期内无顾客退回。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马铃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小,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案件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

